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家繼簡字第 1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遺產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108年度家繼簡字第19號 原   告 許宗評 被   告 許振順 特別代理人 許哲瑜 被   告 許麗芳       林銘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許家彰之遺產,准依如附表所 示之方法分割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由兩造每人各負擔新臺幣貳佰伍拾元。 事實及理由 甲、程序方面: 一、查本件被告許振順前因車禍致顱內出血,術後意識不清,使 用呼吸器維生,長期臥床,已無訴訟能力,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家聲字第66號裁定選任許哲瑜為本件訴訟被告許振順之 特別代理人,合先敘明。 二、被告許振順、林銘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經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。 乙、實體方面: 一、原告主張:被繼承人許家彰於民國108年1月22日逝世,遺留 如附表所示之遺產,又被繼承人許家彰已離婚,其共育有兩 造4名子女,兩造均為許家彰之法定繼承人,應繼分為每人 各4分之1,然因兩造無法協議分割,且兩造就系爭遺產並無 不能分割之約定,系爭遺產亦無法律所規定不得分割之情事 存在,原告為此爰訴請分割遺產,並請求按各繼承人之應繼 分比例分割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。 二、被告許麗芳則辯稱:同意分割被繼承人許家彰之遺產,對於 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沒有意見等語。並聲明:同意原告之請 求。 三、被告許振順、林銘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。 四、得心證之理由: (一)按繼承人有數人時,在分割遺產前,各繼承人對於遺產 全部為公同共有;又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,但法 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,不在此限,民法第1151 條、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(二)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許家彰於108年1月22日死亡,遺有 如附表所示之遺產,又被繼承人許家彰已離婚,其共育 有兩造4名子女,兩造均為許家彰之法定繼承人,應繼 分為每人各4分之1。再兩造就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 約定,系爭遺產亦無法律所規定不得分割之情事存在之 事實,業據原告提出繼承系統表1件、除戶謄本1件、戶 籍謄本2件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1件為 證,並有戶籍資料查詢表5件附卷可稽,且為被告許麗 芳所不爭執,又被告許振順、林銘文對於原告主張之事 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,是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認為實在。從而,原 告訴請法院裁判分割被繼承人許家彰之遺產,於法即無 不合,應予准許。 (三)又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準用關於 共有物分割之規定;又共有物之分割,依共有人協議之 方法行之。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,或於協議決定後因 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,法院得因任何共有 人之請求,命為下列之分配: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。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,得將原物分 配於部分共有人。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,得變賣共有 物,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;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 各共有人,他部分變賣,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,民法 第830條第2項、第824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查本件原告請求將兩造所繼承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許家 彰之遺產依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,經核該分割方式對 於兩造堪認公平合理,且被告許麗芳贊同之,又被告許 振順、林銘文對於上開分割方式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爭執,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,從而,原告請求 分割系爭遺產,應依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方法分割。 丙、結論: 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,民事訴訟 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、第78條、第81條第2款、第85條第1項 、第87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附表:被繼承人許家彰之遺產 分割方法: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。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 項 目 │ 金 額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玉山銀行永康分行活期儲│新臺幣51,888元 │ │ │蓄存款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 │臺南地區農會活期儲蓄存│新臺幣6,921元 │ │ │款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 │宏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│2,000股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 │合一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股│3,000股 │ │ │票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