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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建字第16號 原   告 吉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宥璿 被   告 吳信漢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 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  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  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,170,960元,應繳裁   判費127,98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   繳127,484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怡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