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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建字第16號 反訴原告  吳信漢 反訴被告  吉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宥璿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326,204元 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,66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內補繳,逾期 未繳,即駁回其反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駱映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