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6號
聲 請 人
即
參 加 人 北基國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金發
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
律師
上列
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文到後五日內補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理 由
一、
按聲請參加訴訟,應徵收
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此為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9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9年7月16日具狀聲請參加訴訟,
惟並未
繳納聲請費,所為之聲請程序即
非完備,自有定期命補正之
必要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本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
書記官 駱映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