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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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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建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參 加 人 北基國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金發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文到後五日內補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參加訴訟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此為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9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9年7月16日具狀聲請參加訴訟,惟並未 繳納聲請費,所為之聲請程序即非完備,自有定期命補正之 必要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本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駱映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