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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建字第17號 原   告 丞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翊齊 被   告 創新工業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達 關 係 人 黃依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本件因就被告法定代理人資格尚有應調查之事實,應再開言 詞辯論。 二、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被告創新工業技術股份有限 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及董事長、董事等登記資料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。 三、關係人於108年7月16日具狀提出楊宗達辭職書,該辭職書 是否真正,應由關係人再提出其他資料釋明,請提出該職辭 書已經被告公司合法受理之證明,並應提出被告公司章程資 料說明被告公司就董事長辭職之相關規定內容為何?如無其 他特別規定,又董事長確已合法辭職,則應由副董事長代理 ,如無副董事長,應由董事互推一人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, 請被告公司於五日內具狀陳報公司內部為如何之處理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郭純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