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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補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建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嘉一營造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蔡德隆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佾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8年度建字第20 號給付工程補償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為新臺幣630,4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,410元,未 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政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