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0號
上 訴 人 嘉一營造有限公司
即
被 告
法定
代理人 蔡德隆
以上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佾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8年度建字第20
號給付工程補償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
金為新臺幣630,4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10,410元,未
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
書記官 林政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