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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工程款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建字第22號 原   告 金禾開發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畇蓁 被   告 程學奕即澤田工程行       朱芸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又按原告之訴,有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,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0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,781 元,前揭裁定已於同年6月14日送達原告,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,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、收費答詢表查詢 、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、收 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按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自應予駁回 。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,應併 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婉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