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2號
原 告 金禾開發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畇蓁
被 告 程學奕即澤田工程行
朱芸家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
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
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又按原告之訴,有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
正,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
回之,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查
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0
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,781
元,
前揭裁定已於同年6月14日送達原告,有本院送達證書1
紙附卷
可稽,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
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、收費答詢表查詢
、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、收
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
可按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自應予駁回
。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即
失所附麗,應併
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方婉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