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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建字第26號 上 訴 人 石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盟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紅山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4月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 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875,000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88,81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,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88,818元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冠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