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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建字第27號 原   告 綻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斌 訴訟代理人 蘇陳俊哲律師 被   告 彭城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克龍 被   告 澄勻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瑩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 0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 十一,餘由原告負擔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 分之七十九,餘由原告負擔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108年度建字第27 號民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,依職 權裁定更正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