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7號
原 告 綻盛消防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文斌
訴訟代理人 蘇陳俊哲
律師
被 告 彭城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克龍
被 告 澄勻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佳瑩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
0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「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
十一,餘由原告負擔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
分之七十九,餘由原告負擔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108年度建字第27
號民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,
爰依職
權裁定更正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
書記官 曾盈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