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8年度建字第2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偕展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1月18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,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464,21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,60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