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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8年度建字第29號
原      告  金禾開發設計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陳畇蓁
訴訟代理人  陳宏義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程學奕即澤田工程行


訴訟代理人  黃韡誠律師
複代 理 人  李宜庭律師
訴訟代理人  黃柔雯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朱芸家 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0弄00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號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預納鑑定費用新臺幣肆拾伍萬元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,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。當事人不預納者,法院得不為該行為。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,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,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;前項但書情形,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,續行其訴訟程序。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,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,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因原告聲請本院囑託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,經本院囑託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為鑑定後,依據該公會110年9月2日110南市建師永鑑字第289號函,有命原告預納鑑定費用之必要,爰依上開說明,命原告預納如主文所示之鑑定費用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 4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二庭  法  官  王參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 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1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  程伊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