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8年度建字第29號
原 告 金禾開發設計有限公司
被 告 程學奕即澤田工程行
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
複代 理 人 李宜庭律師
訴訟代理人 黃柔雯律師
被 告 朱芸家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0弄00 號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預納鑑定費用新臺幣肆拾伍萬元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,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。當事人不預納者,法院得不為該行為。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,經定期通知
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,視為
合意停止訴訟程序;前項但書情形,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,續行其訴訟程序。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,視為撤回其訴或
上訴,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因原告
聲請本院囑託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,經本院囑託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為鑑定後,依據該公會110年9月2日110南市建師永鑑字第289號函,有命原告預納鑑定費用之必要,
爰依
上開說明,命原告預納如
主文所示之鑑定費用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