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4號
上 訴 人 晉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綸芬
以上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立海佃國民中學間因108年度建字
第34號請求返還
履約保證金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(下同)1,175,416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
19,02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
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
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
書記官 林政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