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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履約保證金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建字第34號 上 訴 人 晉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綸芬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立海佃國民中學間因108年度建字 第34號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(下同)1,175,41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9,02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政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