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8年度建字第3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承營營造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即原告顏國忠即國順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1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69,940元,應徵第二審上訴
裁判費15,855元,
惟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