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0號
原 告 韋吉亞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國義
原 告 韋斯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國義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圓安營造工程股
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訟訴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47,212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1
1,395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0,8
95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
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聖涵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謝明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