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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建字第40號 原   告 韋吉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義 原   告 韋斯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義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圓安營造工程股  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  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訟訴標的  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47,212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  1,395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0,8   95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   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明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