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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罰款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建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首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鼎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8年度建 字第47號請求給付違約金罰款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67萬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,29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靜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