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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8年度建字第54號
原      告  承達工程行即洪勝祥

訴訟代理人  顏萬文  律師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被      告  麒信建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蘇建安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居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0弄00號  訴訟代理人  李孟仁  律師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    理  由
本件原告主張以其於民國107年11月、12月及108年1月間為被告完成之追加水電工程,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報酬新臺幣(下同)58,905元、34,057元及66,478元,共計159,440元;而被告抗辯僅係原施作項目之變更,並非追加水電工程;另就原告107年11月30日、108年1月5日請求給付之58,905元、34,057元,分別同意給付57,750元及32,903元等語(參見本院卷第355頁)。則原告以其於107年11月、12月為被告完成之追加水電工程,請求被告給付之報酬58,905元、34,057元,與被告抗辯原告於107年11月30日、108年1月5日請求其給付之58,905元、34,057元,是否為相同之款項?又被告就原告於108年1月間為其完成之水電工程,有無同意給付部分?均有不明,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一庭  法  官  伍逸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 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  康紀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