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8年度建字第54號
原 告 承達工程行即洪勝祥
被 告 麒信建設有限公司
居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0弄00號
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 律師
主 文
理 由
本件原告主張以其於民國107年11月、12月及108年1月間為
被告完成之追加水電工程,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報酬新臺幣(下同)58,905元、34,057元及66,478元,共計159,440元;而被告
抗辯僅係原施作項目之變更,並
非追加水電工程;另就原告107年11月30日、108年1月5日請求給付之58,905元、34,057元,分別同意給付57,750元及32,903元等語(參見本院卷第355頁)。則原告以其於107年11月、12月為被告完成之追加水電工程,請求被告給付之報酬58,905元、34,057元,與被告抗辯原告於107年11月30日、108年1月5日請求其給付之58,905元、34,057元,是否為相同之款項?又被告就原告於108年1月間為其完成之水電工程,有無同意給付部分?均有不明,本院認有
再開辯論之必要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