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8年度建字第5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承達工程行即洪勝祥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麒信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月14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,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666,38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,90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