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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建字第56號 原   告 甲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玲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被   告 奇新瑞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婧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始與法定程式相符,如 審判長已定期間先命補繳裁判費,原告仍未遵期補繳裁判費 者,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(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規定)。 二、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因未依法定程式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 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,該裁定並已於108年11月4日送達給原告,惟原 告卻未遵期補繳裁判費等情,有上開民事裁定暨送達證書1 份、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,足堪認定。揆諸 前揭說明,原告起訴因未繳納裁判費而有不合程式情形,經 本院定期命其補繳裁判費後仍未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