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6號
原 告 甲頂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金玲
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
律師
被 告 奇新瑞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朱婧䨒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
裁判費始與法定程式相符,如
審判長已定
期間先命補繳裁判費,原告仍未遵期補繳裁判費
者,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(
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規定)。
二、查原告提起
本件訴訟後因未依法定程式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
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
補繳,該裁定並已於108年11月4日送達給原告,
惟原
告卻未遵期補繳裁判費
等情,有
上開民事裁定
暨送達證書1
份、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
可稽,足
堪認定。
揆諸
前揭說明,原告起訴因未繳納裁判費而有不合程式情形,經
本院定期命其補繳裁判費後仍未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
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
書記官 曾盈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