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8年度建字第5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侯紹元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即原告元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5月3日108年度建字第58號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。
經查,
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7,920,799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19,260元,
惟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