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8年度建字第5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元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即
被告侯紹元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5月3日108年度建字第58號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。
經查,
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70,46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4,470元,
惟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