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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保留款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建字第59號 原   告 富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玉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曜工程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 件,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,本件訴訟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6萬8,282 元,應繳裁判費8,370 元 ,扣除原告先前因聲請發支付命令繳納之費用500 元外,尚應補 繳7,87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康紀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