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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智字第 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智字第3號 原   告 順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順和 訴訟代理人 陸建安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被   告 奇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愷汶 被   告 潘栢生       戴家麒       吳樂夫即施正歆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紹斌律師 複 代理人 江帝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指定文治中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8年度智字第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。 理 由 一、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,有指定技術 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,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 後,以裁定指定之,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。 二、本院108年度智字第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認有指定技術審 查官協助之必要,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文治中技術審查 官協助,有智慧財產法院民國108年10月14日智院成108技協 16字第1080004032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育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