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3號
原 告 順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順和
訴訟代理人 陸建安
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
律師
被 告 奇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潘愷汶
被 告 潘栢生
戴家麒
吳樂夫即施正歆
上 四 人
訴訟代理人 張紹斌律師
複 代理人 江帝範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指定文治中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8年度智字第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
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。
理 由
一、
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,有指定技術
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,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
後,以裁定指定之,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
。
二、本院108年度智字第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認有指定技術審
查官協助之必要,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文治中技術審查
官協助,有智慧財產法院民國108年10月14日智院成108技協
16字第1080004032號函在卷
足稽,
揆諸上開說明,
爰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許育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