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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法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變更法人捐助章程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法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林添茂 送達代收人 林怡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吳俊傑慈善公益基金會 捐助章程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吳俊傑慈善公益基金會捐助(暨組織)章程 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所示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,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,為必要之處分;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得 因捐助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 變更其組織,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吳俊傑慈善公 益基金會之董事,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7年5月6日報經臺南縣 政府核准設立,並經鈞院登記處准予設立登記及發給法人登 記證書在案(登記簿第26冊第6頁第399號),茲該財團法人 因應實務需要,經108年第6屆第8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 助章程計5條(詳如附件所示),爰依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 規定,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。 三、經查: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變更前、後之捐 助章程、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、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吳俊傑 慈善公益基金會第6屆第8次董事會議記錄、臺南市政府社會 局108年5月17日南市社助字第1080594565號同意備查函、法 人登記證書等影本各1份為憑,堪信為真實。經核聲請人之 上開聲請,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,且與民法有關 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,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,尚無不合, 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、第2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條別 │ 原條文 │ 修正後條文 │修正理由及說明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第十三條│董事任期三年,連選│董事任期為四年,期│參財團法人法第│ │ │得連任,如在任期內│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│39、40條。 │ │ │遇有董事因故出缺,│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│ │ │ │由董事會補選之,其│之四,如在任期內遇│ │ │ │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│有董事因故出缺時,│ │ │ │所餘之任期為限。 │由董事會補選之,其│ │ │ │ │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│ │ │ │ │所餘之任期為限。 │ │ │ │ │董事為無給職,但董│ │ │ │ │事長係專職者,得經│ │ │ │ │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│ 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│ │ │ │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│ │ │ │ │改選時,延長其執行│ │ │ │ │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│ │ │ │ │時為止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第十六條│董事會每年開會兩次│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│參財團法人法第│ │ │如董事長或副董事長│次,如董事長或副董│43條。 │ │ │認為必要或有三分之│事長認為必要或有三│(本會前已明定│ │ │一以上董事提議時得│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│每年開會兩次,│ │ │召開臨時會議。 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│為與法規條文文│ │ │ │ │字一致,修正為│ │ │ │ │每半年一次)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第十八條│董事會須有董事過半│董事會需有董事過半│參財團法人法第│ │ │數出席方可開會,出│數出席方可開會,出│45條,增列部分│ │ │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│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│文字。 │ │ │方可決議,但左列重│方可決議,惟下列特│ │ │ │要事項需經董事三分│別事項應有董事三分│ │ │ │之二出席,出席董事│之二以上之出席,出│ │ │ │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│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│ │ │ │議。 │,並報請主管機關許│ │ │ │一、捐助及組織章程│可後行之: │ │ │ │之修改,依照民法第│一、章程變更之擬議│ │ │ │六十二條之規定辦理│。 │ │ │ │。 │二、重大財產及不動│ │ │ │二、不動產之處分。│產之處分、設定負擔│ │ │ │三、原始捐助股票處│或變更用途。 │ │ │ │分。 │三、購買有價證券。│ │ │ │ │四、董事長及董事之│ │ │ │ │選任及解任。 │ │ │ │ │五、本會之解散或目│ │ │ │ │的之變更。 │ │ │ │ │六、經主管機關指定│ │ │ │ │之事項。 │ │ │ │ │前項特別事項之討論│ │ │ │ │,不得以臨時動議提│ │ │ │ │出,並應於會議前十│ │ │ │ │日,其餘會議則須於│ │ │ │ │會議前七日,將議程│ │ │ │ │通知各董事及主管機│ │ │ │ │關,主管機關得派員│ │ │ │ │列席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(新增)│ │第廿二條 │1.新增法定函報│ │ │ │本會應於每年年度開│項目及時程之規│ │ │ │始後一個月內,擬具│定。 │ │ │ │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│2.參財團法人法│ │ │ │費預算,提經董事會│第25條第1項。 │ │ │ │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管│ │ │ │ │機關備查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(新增)│ │第廿三條 │1.新增法定函報│ │ │ │本會應於每年結束後│項目及時程之規│ │ │ │五個月內辦理決算,│定。 │ │ │ │造具下列書表經董事│2.參財團法人法│ │ │ │會議審定後連同會議│第25條第1、2項│ │ │ │紀錄送請主管機關備│。 │ │ │ │查。 │ │ │ │ │一、前一年度業務執│ │ │ │ │行報告書。 │ │ │ │ │二、決算書。 │ │ │ │ │三、資產負債平衡表│ 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│ │ │ │四、年度經費運用情│ │ │ │ │形概況表。 │ │ │ │ │五、基金收支報告書│ 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│ │ │ │六、財產清冊。 │ │ │ │ │七、設立基金存款及│ │ │ │ │其他財產證明。 │ │ │ │ │八、當年度收入達1,│ │ │ │ │000萬元以上或財產 │ │ │ │ │總額達新臺幣3,000 │ │ │ │ │萬時,檢附有執照之│ │ │ │ │專業會計師出具之查│ │ │ │ │核或財務報告書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第廿二條 │第廿四條 │調整順序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第廿三條 │第廿五條 │調整順序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第廿四條 │第廿六條 │調整順序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第廿五條 │第廿七條 │調整順序 │ └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