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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消字第 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消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新郵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哲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複代理人  蔡詠晴律師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訴訟代理人 莊蕙禔       甯智倫       蔡巧若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: (一)聲請人新郵通國際有限公司(下稱新郵通公司):新郵通 公司出售系爭洗衣機之買受人為鋐錵科技有限公司,相 對人即原告。另露天拍賣平台會員契約約定所生爭議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相對人顯然為規避合 意管轄之約定而故意以鋐錵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 原告即相對人。為此,聲請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審理。 (二)聲請人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露天市集公 司):使用露天拍賣網站交易,必須先註冊為會員,同意 線上會員合約。露天市集公司與會員合約第10條第2項約 定所生爭議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依相 對人起訴事實可知,是基於對露天市集公司提供服務所生 爭議,本案又無專屬管轄,應受上開合約拘束。又媒體發 達的今日,民事訴訟法第15條應為限縮解釋,侵權行為結 果發生地,係與構成侵權行為要件事實全部或一部,有直 接或間接牽連關係為限,不能僅憑相對人過度擴張指摘聲 請人涉入侵權行為,即認有結果地管轄權。為此,聲請移 送本件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二、調查管轄權之有無,係依上訴人主張之事實為判斷之標準 ,不以其請求是否成立為判斷之標準,最高法院著有65年台 抗字第162號判例在案。又按消費訴訟,得由消費關係發生 地之法院管轄,所謂消費關係,係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 、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之消費者,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 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,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款、第3款 及第4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另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合意管轄 ,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,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 條款而成立,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,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 論前,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 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,係以當事人之一造如為法 人或商人,他造恆居於經濟弱者之地位,訂立契約時往往被 迫接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之不平等條款,一旦因該契 約涉訟,必須遠赴法人或商人以定型化契約預定之法院應訴 ,有失公平,因而規定兩造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他 造仍得聲請法院將該訴訟移送於管轄法院,以保護其利益。 至於條文雖僅係就一造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時,他造得為 聲請移轉管轄之情形為規定,但其立法意旨既在保障因合意 管轄而受有不利之他造,自應准許受不利約束之他造得不受 合意管轄之限制,逕向具有法定管轄權之法院起訴。 三、本院之判斷: (一)相對人起訴主張其透過露天市集公司之拍賣網站向新郵通 公司購買系爭洗衣機,並提出對話紀錄、訂單明細、網站 列印資料等件為證(卷一第85-97頁)。管轄權之判斷, 係以相對人起訴主張之事實為判斷基礎,相對人主張其為 系爭洗衣機之買受人,自應以此基礎為斷。至新郵通公司 認為買受人另有其人,法律關係當事人為何之實體問 題,無法作為管轄權判斷之基礎資料。 (二)又依露天市集公司提出之拍賣網站合約條款記載:「會員 與露天拍賣間因本服務、本會員合約或其相關使用規範、 辦法、處理原則、政策、及相關服務說明所生之爭議,如 因此而訴訟,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」( 卷一第433頁),然露天市集公司係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 法人,以經營資訊軟體服務、電子資訊供應服務、資料處 理服務、一般廣告服務、無店面零售等為業乙情,有公司 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(卷一第83頁),認露天市集公 司為經營前揭服務之法人甚明。而依露天市集公司所提出 之上開合約條款列印畫面(卷一第429-433頁)可知,該 條款係由露天市集公司放置於其所經營之露天拍賣網站上 (路徑為客服中心-條款說明-會員合約與規範調整說明) ,足認該條款應係由露天市集公司先行擬定,其所載之合 意管轄條款,具有預定用於同類契約條款之性質,為定型 化契約約款,露天市集公司復為法人,相對人則為一般消 費者,如相對人應受此條款之拘束,難認無顯失公平之情 形,揆諸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前段之立法意旨,自可 認相對人應不受該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,得向具有法定管 轄權之他法院起訴。 (三)再者,消費關係發生地解釋上應包括消費契約之訂立地、 履行地。依相對人起訴主張之事實可知,本件性質上屬於 有關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就洗衣機買賣、買賣平台服務所 生之爭議,則其法律關係應屬於消費關係。而相對人主張 其係在臺南市透過網站購買系爭洗衣機,並在臺南市使用 ,故臺南市為消費地乙節,堪可認定。本件消費關係發生 地係在臺南市。從而,本件訴訟既屬消費訴訟,除聲請人 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有管轄權外,依前揭說 明,消費關係發生地之管轄法院即本院亦有管轄權。 (四)基上,依相對人主張之事實形式上觀之,本院就本件訴訟 有管轄權。聲請人主張本院就本件訴訟無管轄權,聲請將 本件訴訟移轉於臺灣臺北地院,為無理由,不應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