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消字第6號
原 告 呂月玲
被 告 郡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榮富
被 告 林其模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
律師
涂欣成 律師
楊淳涵 律師
王紹雲 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5日
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五項關於「新臺幣伍拾萬零伍佰元」之
記載,應更正為「新臺幣伍拾萬元」;事實及理由欄一、㈣內關
於「如主文第1 項、第2 項所示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被告郡成
公司應給付原告66萬元,及自108 年3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
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;被告林其模應給付原告51萬0,500 元,
及自108 年3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」
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
書記官 康紀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