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消字第6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郡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榮富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林其模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月玲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
於本院民國108 年10月15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
裁
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16 萬元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8,726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
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
書記官 康紀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