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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消字第 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消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郡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榮富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其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月玲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08 年10月15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16 萬元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8,726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康紀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