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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消債更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更生事件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曾國泰 代 理 人 湯寶凝律師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提「宇挺工程有限公司名義 出具之薪資證明」,並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10,000元,逾期 未補正預納,即駁回更生之聲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;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,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;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。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、 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漏未釋明如主文所示項目到院 ,且經本院審查完畢,認有預繳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,定 期命補正暨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,如逾期未補正暨預納 ,則駁回本件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