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18號
聲 請 人
即
債務人 張惠美
代 理 人 吳復興
律師
上列
聲請人依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
到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
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
證明到院,
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
書記官 蘇嬿合
附件:
⒈聲請人雖勾選最近五年內無從事營業活動,
惟依財團法人金
融聯合徵信中心之
債權人清冊顯示,聲請人擔任「川磐科技
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」之董事,故應說明自何時起
迄至何時止
擔任「川磐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」之董事?最近五年內每
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何?聲請人對「川磐科技工業股份有限
公司」,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?應併提出證明文件。
⒉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
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
書(紅色聯單)「正本」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。
⒊聲請人陳稱尚有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,請說明
目前股票價值為何,併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出具之相
關資料。
⒋聲請人是否曾申請勞保給付、就業保險給付、國民年金或退
休金給付?若有,其期間及金額為何?並請惠覆相關資料。
⒌聲請人如有以自己名義購買基金、股票、人壽保險單、投資
型保險單、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
入,及銀行存款、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,縱屬小額或價值不
高,或
持有之貴重物品,亦應據實陳報,並為陳明其名稱、
種類、數量、所在地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
影本(如保險單、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,含定存及活
儲,含銀行名稱、帳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二年
交易紀錄。),請再予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,如有,
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。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
為,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