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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消債更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更生事件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惠美 代 理 人 吳復興律師 上列聲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,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附件: ⒈聲請人雖勾選最近五年內無從事營業活動,依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顯示,聲請人擔任「川磐科技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」之董事,故應說明自何時起至何時止 擔任「川磐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」之董事?最近五年內每 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何?聲請人對「川磐科技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」,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?應併提出證明文件。 ⒉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 書(紅色聯單)「正本」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。 ⒊聲請人陳稱尚有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,請說明 目前股票價值為何,併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出具之相 關資料。 ⒋聲請人是否曾申請勞保給付、就業保險給付、國民年金或退 休金給付?若有,其期間及金額為何?並請惠覆相關資料。 ⒌聲請人如有以自己名義購買基金、股票、人壽保險單、投資 型保險單、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 入,及銀行存款、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,縱屬小額或價值不 高,或持有之貴重物品,亦應據實陳報,並為陳明其名稱、 種類、數量、所在地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影本(如保險單、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,含定存及活 儲,含銀行名稱、帳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二年 交易紀錄。),請再予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,如有, 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。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 為,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