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44號
聲 請 人
即
債務人 樊玉慧
代 理 人 周于舜
律師
上列
當事人因
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
到院,並預納
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3,000元,逾期未補正
暨預納
,即
駁回更生之聲請。
理 由
一、
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;郵務送達
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,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
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;前項所需費用
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
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
定期命
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
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。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
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
者,法院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、
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
證明到院,且經本院審查完畢,認有預繳更生程序費用之必
要,
爰定期命補正暨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,如逾期未補
正暨預納,則駁回本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林政良
附件:
(一)請債務人釋明現是否係任職於「億昌真空科技有限公司」
擔任作業員?如是,請補提「億昌真空科技有限公司名義
」出具之自民國108年5月起
迄今之薪資證明。
(二)請債務人補提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摺影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