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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消債更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更生事件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樊玉慧 代 理 人 周于舜律師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,並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3,000元,逾期未補正預納 ,即駁回更生之聲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;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,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;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。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、 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,且經本院審查完畢,認有預繳更生程序費用之必 要,定期命補正暨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,如逾期未補 正暨預納,則駁回本件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: (一)請債務人釋明現是否係任職於「億昌真空科技有限公司」 擔任作業員?如是,請補提「億昌真空科技有限公司名義 」出具之自民國108年5月起今之薪資證明。 (二)請債務人補提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摺影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