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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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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消債更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更生事件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興根 代 理 人 宋錦武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: (一)請債務人提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。 (二)債務人自稱目前任職於祥金環保有限公司,請債務人補提 「祥金環保有限公司」名義出具之薪資證明(需包含執行 債權人、每月強制扣薪金額、實領金額)。 (三)請債務人釋明每月支出個人生活必要費用(總額)為若干 元? (四)請補提債務人、受扶養親屬陳00、陳△△之最新戶籍謄 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