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85號
聲 請 人
即
債務人 陳興根
代 理 人 宋錦武
律師
上列
當事人因
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
到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
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
證明到院,
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
書記官 林政良
附件:
(一)請債務人提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。
(二)債務人自稱目前任職於祥金環保有限公司,請債務人補提
「祥金環保有限公司」名義出具之薪資證明(需包含執行
債權人、每月強制扣薪金額、實領金額)。
(三)請債務人釋明每月支出個人生活
必要費用(總額)為若干
元?
(四)請補提債務人、受扶養親屬陳00、陳△△之最新
戶籍謄
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