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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消債更字第 4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更生事件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以希即張嘉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: (一)債務人應繳納聲請更生程序之費用新臺幣(下同)1,000 元。 (二)債務人自稱目前任職於城企有限公司,請債務人補提以「 城企有限公司」名義出具之自民國108年7月起迄今之薪資 明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