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30號
聲 請 人
即
債務人 張以希即張嘉倩
上列
當事人因
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
到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
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
證明到院,
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林政良
附件:
(一)債務人應繳納聲請
更生程序之費用新臺幣(下同)1,000
元。
(二)債務人自稱目前任職於城企有限公司,請債務人補提以「
城企有限公司」名義出具之自民國108年7月起
迄今之薪資
明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