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
聲 請 人
即
債務人 高思元即高司原
代 理 人 杜婉寧
律師
上列
當事人因
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
到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
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
證明到院,
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政良
附件:
(一)請債務人補提完整之
債權人清冊,並載明現存實際債權數
額、是否有
擔保、債權之種類
暨其發生原因。
(二)請債務人補提「源富水電工程有限公司」名義出具之薪資
證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