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消簡抗字第1號
抗 告 人 張雅媜
相 對 人 珍艾碧絲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夫 珉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帳號等事件,
抗告人對於本院臺南簡易庭
民國108年3月26日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號裁定不服,提起抗告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抗告
駁回。
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抗告意旨
略以:
本件抗告人請求返還帳號,應以抗告人自民
國105年12月15日至108年1月11日間在相對人旗下「黑色沙
漠」線上遊戲共儲值新臺幣(下同)47,200元為
訴訟標的價
額,原裁定以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,以民事訴訟法第466
條所定不得
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為
核定訴
訟標的價額之標準,有所違誤,
爰提起抗告,請將原裁定廢
棄,另為
適法之裁定
等情。
二、
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
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定有
明文。又訴訟標的價額,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
觀上利益定之,民事訴訟除關於
親權或身分之請求外,通常
均屬財產權訴訟,僅其標的價額有能核定與不能核定之分(
最高法院104年度
台上字第1326號裁定意旨
參照)。查抗告
人原審
訴之聲明第1項有關解除遊戲帳號限制並歸還遊戲帳
號予抗告人部分,
尚非單純關於親權或身分之請求,
核屬財
產權訴訟,而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利益,應為繼續使用
遊戲帳號
暨相關服務、回復遊戲資產及電磁紀錄之
支配權等
繼續參與遊戲之利益,
而非僅為抗告人
所稱之儲值金47,200
元而已,是本件應認為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,爰
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以165萬元定其訴訟標的價
額。據此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65萬元(計算式:
150萬元×1.1=165萬元),核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1萬7,33
5元。原審據以裁定命抗告人依限補繳
上開金額,核無違誤
。從而,抗告人指摘原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當,求予
廢棄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抗告為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
3項、第495條之1第1項、第449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杭倫
法 官 余玟慧
法 官 許育菱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
顯有錯誤為理由外,不得再為抗告。如提起
再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
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
抗
告狀,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楊意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