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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破產宣告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破字第9號 聲 請 人 鉅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裕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補繳如理由欄一所示之聲請費 ,並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,如逾期未補繳及補正,即駁回聲 請人破產宣告之聲請。 理 由 一、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,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。次按,破產事件性質上 屬非訟事件,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,並以 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。又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, 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、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 務之事實,破產法第61條亦有明文。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 聲請破產宣告,亦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,致本院 無法核定其價額,進而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。茲限聲請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陳報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, 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,補繳聲請費,如逾期未補繳, 即駁回本件聲請。 二、復按聲請破產應依破產法第62條之規定,附具財產狀況說明 書及其債權人、債務人清冊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再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又關於和解或破產 之程序,除本法有規定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破產法 第5 條亦有明文。經查,聲請人就本件聲請,未提出如附件 所示之必要事項。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 附件所示之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本件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【附件】 一、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?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 額,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,補繳聲請費用。 二、提出相對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「最新」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 戶資料。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: (一)現有流動資產(即現金、存款)應載明其金額、保管人、存 放地點及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(例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) ,並陳明存款行庫、帳號、戶名,以供本院另行發函調查。 (二)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,載明其張數、集保帳戶或保管人、保 管地點、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。 (三)如為其他動產(例如生產機器設備)清冊,一一列冊載明其保 管人、保管地點、有無設定動產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。 (四)如為不動產,應提出土地、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。 該不動產如有設定抵押權,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餘額 及其證明。 (五)如有投資,應說明其投資金額、現在價值,並提出證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