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9號
聲 請 人 鉅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裕盛
上列
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補繳如理由欄一所示之聲請費
,並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,如逾期未補繳及補正,即
駁回聲
請人破產宣告之聲請。
理 由
一、
按非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
,
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。次按,破產事件性質上
屬
非訟事件,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,並以
構成
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。又
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,
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、數額及
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
務之事實,破產法第61條亦有明文。
經查,
本件聲請人具狀
聲請破產宣告,亦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,致本院
無法核定其價額,進而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。茲限聲請
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陳報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,
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,補繳聲請費,如逾期未補繳,
即駁回本件聲請。
二、復按聲請破產應依破產法第62條之規定,附具財產狀況說明
書及其
債權人、債務人清冊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再按起
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
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
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又關於和解或破產
之程序,除本法有規定外,
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破產法
第5 條亦有明文。經查,聲請人就本件聲請,未提出如附件
所示之必要事項。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
附件所示之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本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林彥汝
【附件】
一、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?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
額,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,補繳聲請費用。
二、提出相對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「最新」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
戶資料。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:
(一)現有流動資產(即現金、存款)應載明其金額、保管人、存
放地點及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(例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)
,並陳明存款行庫、帳號、戶名,以供本院另行發函調查。
(二)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,載明其張數、集保帳戶或保管人、保
管地點、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。
(三)如為其他動產(例如生產機器設備)清冊,一一列冊載明其保
管人、保管地點、有無設定動產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
。
(四)如為
不動產,應提出土地、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。
該不動產如有設定
抵押權,應說明抵押權所
擔保之債權餘額
及其證明。
(五)如有投資,應說明其投資金額、現在價值,並提出證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