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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破產宣告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破字第9號 聲 請 人 鉅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裕盛 相 對 人 金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梓 上列聲請人請求破產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訟事件,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徵收費用,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;次按債務人聲請 宣告破產時,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、債務人清 冊,破產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;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 之1明文規定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,雖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(下同) 3,000元,然未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補繳聲請費,亦 未提出或陳明必要文件及事項(詳如本院民國109年3月4日裁 定附表所示),經本院於109年3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09年3月10日日送達( 由聲請人親收)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89頁)。 聲請人逾期今仍未補正,有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 按(見本院卷第91、93頁),是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、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彥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