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01號
上 訴 人 曹俊宏
被
上訴人 趙玉田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本院一○八年度易字第一二三二號公然侮辱案件刑事訴訟
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
裁判者,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
前,以裁定停止本訴訟之程序,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
文。
二、查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以不實之事在網路上貼文指摘上
訴人違法銷單,並侮辱上訴人,導致上訴人之名譽受損,依
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、第195 條第1 項之規定,請求被
上訴人賠償上訴人
精神慰撫金,並依法對被上訴人提起刑事
妨害名譽告訴,刑事部分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
7 年度偵續字第126 號起訴,現由本院以108 年度易字第12
32號公然侮辱案件(下稱刑案)審理中,可知本件牽涉被上
訴人於刑案之犯罪嫌疑,
爰依
上開規定,裁定停止本訴訟之
程序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雯娟
法 官 潘明彥
法 官 游育倫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
書記官 林彥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