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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上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簡上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曹俊宏 被 上訴人 趙玉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○八年度易字第一二三二號公然侮辱案件刑事訴訟 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,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,以裁定停止本訴訟之程序,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 文。 二、查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以不實之事在網路上貼文指摘上 訴人違法銷單,並侮辱上訴人,導致上訴人之名譽受損,依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、第195 條第1 項之規定,請求被 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精神慰撫金,並依法對被上訴人提起刑事 妨害名譽告訴,刑事部分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 7 年度偵續字第126 號起訴,現由本院以108 年度易字第12 32號公然侮辱案件(下稱刑案)審理中,可知本件牽涉被上 訴人於刑案之犯罪嫌疑,爰依上開規定,裁定停止本訴訟之 程序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雯娟 法 官 潘明彥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彥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