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12號
聲 請 人 宏龍輪椅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秀龍
代 理 人 郭純純
相 對 人 立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柯國勇
上列
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
法律
上利益,得於
開庭翌日起至
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,繳納費用
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。但經判處
死刑、無
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,得於裁判確定後2 年內
聲請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請求交付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136號
債
務人異議之訴事件(下稱
本案)法庭錄音光碟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為本案之原告,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聲請
人於民國108 年5 月16日誤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提出本件
聲請,有聲請人書狀上該署收文章
可稽(見本院聲字卷),
惟本案業於107 年9 月13日確定,
迄108 年3 月13日止已滿
6 個月,且
非屬經判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
之案件,是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已逾裁判確定後
6 個月之法定
期間,
揆諸上開說明,其聲請即非合法,應予
駁回。
四、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
書記官 林彥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