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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聲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聲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宏龍輪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龍 代 理 人 郭純純 相 對 人 立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國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,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。但經判處死刑、無 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,得於裁判確定後2 年內 聲請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請求交付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136號債 務人異議之訴事件(下稱本案)法庭錄音光碟等語。 三、查聲請人為本案之原告,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聲請 人於民國108 年5 月16日誤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提出本件 聲請,有聲請人書狀上該署收文章可稽(見本院聲字卷), 本案業於107 年9 月13日確定,108 年3 月13日止已滿 6 個月,且屬經判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案件,是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已逾裁判確定後 6 個月之法定期間揆諸上開說明,其聲請即非合法,應予 駁回。 四、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彥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