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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聲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聲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南春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琴雅 相 對 人 李育豪 代 理 人 陳進長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,准予交付本院一百零八年度訴字第一四三 一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四日言詞辯論 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,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;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所謂主張或維 護法律上利益,舉凡核對更正筆錄、他案訴訟所需,或認法 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,欲用以保障其法 律上利益等,均屬之(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344 號裁 定意旨參照)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431號請 求履行契約事件之原告,為確認審判期日原告及訴訟代理人 所提出之言詞辯論內容,以利準備後續答辯資料,爰聲請交 付民國108 年11月14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。 三、查聲請人為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431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之 原告,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該案尚在本院審理中, 本件聲請合於上開期限之規定;又聲請人陳明其係為確認審 判期日原告及訴訟代理人所提出之言詞辯論內容,以利準備 後續答辯資料,揆諸上開說明,核屬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 益,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 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,揆諸上開說明,聲請人聲請繳納費 用後,交付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431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於 108 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,為有理由, 應予准許。 四、末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法庭 錄音、錄影內容之人,就取得之錄音、錄影內容,不得散布 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觀諸法庭錄音錄影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3 項規定甚明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4 並定有行政罰鍰之規定,是聲請人取得上開法庭錄音光碟 ,其使用自應注意不得違反上開規定,附此敘明。 五、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、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 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彥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