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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所有權存在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號 原   告 學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吉 被   告 乾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慰親 被  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後今仍未 繳納裁判費。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18萬3 226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萬9272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盈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