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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買賣價金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06號 原   告 盛德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張耕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 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1,360,605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,563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政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