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6號
原 告 盛德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文龍
訴訟代理人 張耕豪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德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
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1,360,605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,563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
書記官 林政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