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號
原 告 華昱光電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秋雙
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
律師
鄭猷耀律師
劉哲宏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欣羿綠化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2,024,19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,097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季芬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;
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黃郁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