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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  告 久盛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1,799,977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,8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政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