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號
原 告 久盛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彥宇
上列原告與
被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1,799,977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,8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林政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