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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215號 原   告 張梅楨       蘇柏瑞       張紋馨       侯志昆       張碧珊       鄭佳媜       王美玉       林筱瑩       黃世維      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宏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邑開發建設有限公司、隆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,補繳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審裁 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 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 合程式之情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所明定。 二、經查本件依原告所提出民事起訴狀之記載,訴訟標的金額 分別如附表所示,分別應徵收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(單位:新臺幣)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原告 │訴訟標的金額│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張梅楨│2,555,090元 │ 26,344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 │蘇柏瑞│2,555,090元 │ 26,344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 │張紋馨│1,000,000元 │ 10,900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 │侯志昆│1,000,000元 │ 10,900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5 │林筱瑩│1,000,000元 │ 10,900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6 │黃世維│1,000,000元 │ 10,900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7 │張碧珊│2,000,000元 │ 20,800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8 │王美玉│2,000,000元 │ 20,800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9 │鄭佳媜│2,000,000元 │ 20,800元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