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224號 原   告 王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耿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 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璧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