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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   告 林義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穎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、永鉅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, 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榮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