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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   告 先構技術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進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43,174元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 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 合程式之情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所明定。 二、經查本件依原告所提出民事起訴狀之記載,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4,252,5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,17 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 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美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