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4號
原 告 先構技術研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昱均
上列原告與
被告宏進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
翌日起7日內,補繳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
43,174元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
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
合程式之情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
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
款所明定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依原告所提出民事
起訴狀之記載,
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4,252,5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,17
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
書記官 曾美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