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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費用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265號 原   告 萬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洪魁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費用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,5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8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 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4  月 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楊意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