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5號
原 告 萬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洪魁
上列原告與
被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費用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,5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8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
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
書記官 楊意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