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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履行買賣契約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277號 原   告 宏達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新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履行買賣 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(下同)2,494,350元【計算式:83,145,000元×3%( 原告之服務費用)=2,494,350元】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,75 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瓊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