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3號
原 告 王小雲
許宸甄
林鈺龍
林映廷
蔡亦閔
高育志
上列六人共
同訴訟
代理
人 謝凱傑
律師
楊聖文律師
朱純暄律師
黃聖珮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大趨勢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
)324萬2,925元【計算式:64萬8,585元×4(
訴之聲明第1項)
+64萬8,585元(訴之聲明第2項)=324萬2,925元】,應徵收第
一審裁判費3萬3,17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
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收受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
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
書記官 吳佩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