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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283號 原   告 王小雲       許宸甄       林鈺龍       林映廷       蔡亦閔       高育志 上列六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    謝凱傑律師       楊聖文律師       朱純暄律師       黃聖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趨勢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 )324萬2,925元【計算式:64萬8,585元×4(訴之聲明第1項) +64萬8,585元(訴之聲明第2項)=324萬2,925元】,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3萬3,17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收受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佩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