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2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295號 原   告 元根建築工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武易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紹元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411,200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05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美燕